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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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