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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1.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为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出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2.凡需变更设计,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议单位项目总工或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监理部及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必要时请地方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3.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4.监理部应严格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施工承包合同处理变更设计。
1)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实施。
2)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变更设计,监理部不得予以计量。
6.变更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单(TC2)、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量计算单、个别概(预)算和现场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不全,监理人员不得进行验工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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