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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的,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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