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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7日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  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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