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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停止作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1日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运输安全管理,杜绝运输违章,消灭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运输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运输停止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2、提升钢丝绳断丝、锈蚀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3、轨道不合格的(主运轨道轨距超企业标准90%),轨道水平偏差超企业标准90%、轨道接头(高低差、左右错差、轨缝)超企业标准50%。
4、现场安设挡车设施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各类挡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未按标准设计加工。
5、用于轨道提升的小绞车闸、信号不合格,现场无“准用证”及运输现场检查记录。
6、矿月度平衡B级隐患排查整治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
7、新施工的巷道高度、宽度达不到要求,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对拉运输未使用同型号的绞车、钢丝绳及无对拉显示信号。
9、新铺设轨道弯道半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使用非标准道岔。
11、矿车、专用车不合格的。
12、斜巷施工平行交叉作业的。
13、巷道失修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14、坡度大于7‰的平巷,采用人力推车的。
二、处罚规定
凡是被停止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单位队长及分管副队长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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