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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
    (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
    (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
    (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组织管理
    (一)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在公司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公司党支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
    (三)公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教育。
    七、其他事项
    (一)公司综合部负责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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