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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一)总 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 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 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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