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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8日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 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 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 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 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 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 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 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 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 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 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 元,过程检验30 元,技术科长(正、副)20 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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