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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米)

2.0

3.0

4.0

5.0

6.0

7.0

8.5

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  许可证管理

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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