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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3日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第一氧化铝厂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2.引用的主要法规及标准定义
2.1引用的主要法规
2.1.1《第一氧化铝厂特种设备、工业建筑物、电气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2.1.2《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定义
2.2.1  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
2.2.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2.1.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2.2.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2 压力管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2.2.1 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2.2.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2.2.2.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压缩空气管道;
2.2.2.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2.2.2.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3.管理职责
3.1  第一氧化铝厂分厂领导及装备能源科工作职责:
3.1.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方面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3.1.2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1.3 参与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3.1.4 负责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3.1.5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上报工作。
3.1.6 编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修、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负责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3.1.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和变更工作。
3.1.8 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3.1.9 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1.10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4.通用职责
4.1 分厂和车间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止无证人员独立上岗操作。
4.2车间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时,严禁用任何手段使安全阀失效。
4.4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4.5压力容器修理人员在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做好隔离清理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5.安全职责
5.1  设备厂长、生产厂长: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总体安全总负责。
5.2  装备能源科、点检站: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检查、检验的安全负责。
5.3  技术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制定和修订负责。
5.4  调度科: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负责。
5.5  各车间:对全分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本车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罐等的使用、操作、维护的安全负责。
6.事故管理
6.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在车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分厂,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外,必须保护好现场。
6.2  事故发生后,分厂、车间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对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
7.1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测温仪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7.2  分厂所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6个月校验一次。
7.3  在安装新安全阀之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调试校验后,方可安装使用。
7.4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8.定期检查检测制度
8.1  所有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分别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隔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实验:
⑴ 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⑵ 改变使用条件两年,重新使用的;
⑶ 停止使用两年,重新使用的;
⑷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⑸ 新安装或转移的。
8.3  各车间气瓶检验必须按检验规程严格执行。
8.4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8.5  各车间和装备能源科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8.5.1安排好停机检修时间;
8.5.2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8.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8.5.4 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时装备能源科必须派专人配合,且要求逐台出示检验报告。
9.运行管理制度
9.1  各车间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统计上报装备能源科需进行业务培训的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9.2  点检站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点检制度和定期测量制度。
9.3  点检站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编号,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编制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9.4  车间应在工艺操作规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操作要求,内容应包括:
9.4.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最低工作温度)。
9.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9.4.3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和报告程序。
9.5  车间必须严格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工艺参数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9.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以便及时处理,当情况紧急,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车间和分厂。
9.7  各车间必须对领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液化气罐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0.维修管理制度
10.1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10.2  严禁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或内部有压力时做各种修理、紧固、焊接工作。
10.3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办法。
10.4  压力容器修理人员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车间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隔离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10.5  装备能源科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整理原始资料和实验报告,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
10.6  装备能源科和车间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修的有关法规、标准及制度规范。
11.新安装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验收:
11.1施工完毕,必须经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才可隐蔽或保温。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1.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交工技术资料:
1、竣工图;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手续;3、设备出厂合格证、施工质量证明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检证;4、设备验收、清点记录;5、设备安装记录;6、安全装置调试记录;7、设备清理、检查、封闭记录;8、现场设备组装记录;9、现场设备预热及热处理记录;10、无损检验报告;11、设备缺陷及修复记录;12、设备压力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13、设备防腐绝热记录;14、焊接材料及受压元件材料合格证;15、其它施工记录。
11.3交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的移交使用单位生产车间、点检站及分厂装备科归档备案后,方可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
11.4竣工验收时必须有装备能源部专业科室和使用单位装备能源科技术人员参加。
11.5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各生产车间在交工验收时注意收集整理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并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及各种纪录表格,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12.我分厂重点压力管道暂按以下原则进行:
12.1高压溶出管道和分公司结合起来,一季度进行一次系统的计划检查。
12.2高压溶出料浆管道在系统放料停车时,点检站应确定测厚责任人,分四组按要求进行测厚并做好记录;临时停车对薄弱点进行重点测厚;停车测厚过程或测完后,应及时把薄弱点信息反馈给现场检修组,决定检修方案。
12.3高压溶出料浆管道测厚点选择原则:重点部位;焊缝两侧;弯头内外侧;水平、垂直管道摸索规律。在测厚过程中,注意观察总结,完善测厚点选择规律,使之更具有代表性。
12.4点检站每年九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科。根据上报情况,装备能源科编制分厂下年度检验计划报装备能源部实施。
12.5各生产车间对需要检验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要提前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2.5.1安排停机检验时间;
12.5.2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12.5.3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12.5.4外部检查由装备能源部安排,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使用单位专人配合。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必须逐台出具检验报告。
12.5.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具体实施,分厂根据分公司安排进行。
13.考核制度
13.1生产车间操作工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按规定操作的,每人次扣50元。
13.2生产车间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管道跟踪检查,每月30日前将跟踪情况及发现问题报装备能源科,装备能源科整理后报装备能源部。无故不报扣100元,上报不及时每天扣20元。
13.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附件技术档案、检修台帐必须及时填写,安全阀、仪表校验必须按计划进行。台帐不健全,填写不及时,每项扣20元,没有校验计划或委托书扣50元,全年未校验扣500元。
13.4压力容器、管道大修期间,作好配合工作;无故刁难施工单位或扯皮,发生一次扣200元。
13.5压力容器及管道检修没有工作票或委托书、装备能源部未审批同意的,不得施
工,否则不予结算,私自开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3.6安全阀、仪表等附件丢失,要追究有关人责任,按原价赔偿。
13.7全分厂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启用、报废、安装、更新及在用设备改造,生产车间提出申请后,由装备科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专业设备改动有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
13.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8.1车间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考核,就让职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13.8.2由于抢生产任务拼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或发现设备有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13.8.3车间擅自安装、修理、使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
14.相关记录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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