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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16日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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