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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4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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