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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3日

一、工作简况
2018年4月13日,应急管理部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应急函〔2018〕9号)文件中下达了《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范》标准制订计划。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订该标准。
标准编制组接受委托后收集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陆上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国陆上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现状,起草了《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范》(初稿)。
未完待续!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
(一)编制原则
本次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是进一步规范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充分做好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陆上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陆上油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是标准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安全审查内容及审查程序要求。
2.第二章是规范性引用文件,罗列了本标准引用和相衔接的相关标准,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等。
3.第三章是一般规定,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所依据的法规标准、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范围、所选用的评价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4.第四章是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过程、各个安全审查阶段的审查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高后果区识别、管道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编制等部分的审查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5.第五章是线路工程,对管道本体、管道敷设、高后果区、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河流大、中型穿(跨)越、输电线路、并行、交叉铁路、公路、管道穿(跨)越山岭隧道、采矿区、并行、交叉含油气管道、市政管道、标识、阀室等部分的审查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6.第六章是站场工程,对站场、放空系统区域平面和竖向布置、站场内部平面布置等部分的审查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7.第七章是公用工程,对自控、通信、供配电、防腐与阴极保护、供排水、通风与供热、建(构)筑物等部分的审查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8.第八章是安全应急管理,对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个体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抢修设备、器材、投资、外部依托应急力量等部分的审查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9.第九章是结论与建议,对审查结论和建议提出了具体要求。
10.第十章是审查不予通过的判定,提出了8种审查不予通过的判定条件。
11.第十一章是审查程序,对安全审查的阶段划分和开展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技术经济论证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据统计,我国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已近14万公里(不含油气田集输管道),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形成了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连通海外的油气管网格局。随着中亚诸国和俄罗斯、缅甸、卡塔尔、伊朗、澳大利亚等境外油气资源的进一步落实,西气东输四线、五线及支线构想,以及北油南运、川气东送等规划,未来几年仍将建设一批油气管道。油气管道在推动经济发展、造福社会民生的同时,事故也屡有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国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编制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范,落实“三同时”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把好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关,从开始阶段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加强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确保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具备安全条件是国外加强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和预防重大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核心之一。本次编制的标准,目前国内还没有同类标准。本次编制过程中,采用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最为领先的理念,并借鉴多个发达国家已达成的广泛共识。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本标准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支撑标准。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性质建议
建议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八、标准实施建议
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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