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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 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 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二)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载重量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人员或其它货物。
(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单独设置,与生产、生活区域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建设标准、防护标准、监控、通讯和报警装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仓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危险物品仓库。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采取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小动物或隔离等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仓库根据物品不同的属性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对库房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除专用库房外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存放。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仓库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危险物品必须进行登记。
(二)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五)库房保管人员应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
(六)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危险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七)危险化学品库、放射性物质储存室应配备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库管人员应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八)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库管人员应掌握应急程序和报警方式。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物品领用审批制度,各作业队应根据当天的任务申报当日使用量,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批准量到仓库领取,未使用完的必须于当日退库,所有危险物品不得在专用仓库以外的任何地方存放。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危险物品从出库开始至退库的全过程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全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由民爆公司承担爆破作业的项目,项目部应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三)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五条 化学物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对盛装有害化学物品的器皿和包装品必须进行回收处理,不准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源设备、仪器的使用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确定安全区域和警戒线。使用时应当采取有效屏蔽等防护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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