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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  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  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危险废物
  第九条  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废漆渣、HW49油漆空桶、HW49油手套、油棉纱、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附棉。
  第十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生产安全科批准。
  第十五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一条  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二条  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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