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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0日

1 目的
        为加强润滑油公司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污染,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国家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指国家标准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物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3.2 CSDS/MSDS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表/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表。指由危险化学品/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其供应的危险化学品/材料的安全数据资料(通常包括安全、环境及应急措施)。
        3.3 化学品
        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4 职责
        4.1 管理部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中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4.2 供应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负责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
        4.3 技术研发中心
        4.3.1 负责制订修改完善本制度。
        4.3.2 负责对技术研发中心化验实在用的化学品的规范存、使用、管理。
        4.4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并按照管理部规定的方式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 引用文件
        5.1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5.3 《废物管理规定》
        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5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 管理要求
        6.1化学品的通用管理
        6.1.1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管理部组织的安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专业技术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1.2 选用化学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替代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和环境影响。
        6.1.3 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有挥发性的化学品均需密闭操作,全面通风,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并配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6.1.4 易制毒化学品需配备双人双锁,且每次取样均需签字确认,并注明用途。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6.1.5 压力容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
        钢瓶上的安全帽。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或专用排空,防止高浓度气体积累。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几个kg/cm2的剩余残气,以免充气和再使用时发生危险。氧气瓶、可燃气体瓶最好不要进楼房和实验室,钢瓶应避免日晒,不准放在热源附近,距离明火至少5米,距离暖气片至少1米。钢瓶要直立放置,用架子、套环固定。
        6.2 化学品的采购
        6.2.1 采购部应根据公司各部门所需,分量分次采购,减少试剂的大量累积,确保安全。
        6.2.2 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应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并在物品的包装上有规范标识,如注明品名、性质、警示等。CSDS/MSDS要发到使用部门和员工。
        6.3 化学品的装卸及运输
        6.3.1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经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的合格证。
        6.3.2 不许混合运输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品。
        6.3.3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3.4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内或库房。
        6.4 化学品的储存
        6.4.1 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化学品储存参考附件《实验室化学品反应矩阵》分类别存放。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6.4.2 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要求的标准,设置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应设有防爆电源、防爆照明、防爆通风、避雷接地等设施;安全防火、禁火、禁打手机、消火栓标识清楚,必要时,要及时悬挂安全防火旗帜;夏天雨季注意仓库防汛排泄工作,提前准备好防汛物资)。
        6.4.3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对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
        6.4.4 库房的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6.4.5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6 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4.7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8 化学品应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分区、分库储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储存。
        6.4.9 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5 化学品的使用
        6.5.1 使用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安全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5.2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具体数据参见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禁吸烟,不准产生明火和火花。
        6.5.3 使用现场应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还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安全警示标志。
        6.5.4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必须设置急救设施。
        6.5.5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如发生泄漏污染,立即打扫干净,防止污染工作场地。如有遗洒应用纸张、抹布等及时清理掉,纸张、抹布等应放入指定的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直接往下水沟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5.6 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前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6.5.7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6.5.8 对盛装、输送、贮存化学品的设备,应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6.5.9 所有危险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且有防盗措施。
        6.5.10 所有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6.5.11 使用点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使用场所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
        6.5.12 使用部门必须定期对现场化学品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建立检测和评估结果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6.5.13 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基本要求:
        6.5.13.1 作业场所与休息场所分开。
        6.5.13.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6.5.13.3 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于可能出现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5.13.4 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5.14 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化学品使用常识、应急处理方法、自救措施、急救设施、防护设施等化学品使用及应急知识培训。
        6.6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6.6.1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应依照公司的《废物管理规定》、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 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同一般垃圾运出。
        6.6.2 使用危险化学品用过的纸张、抹布等物品和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私自处理和往下水沟内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6.3 对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6.6.4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6.6.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管理部部备案。
        6.7 应急救援
        技术研发中心每年制订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
        6.8 监督检查
        6.8.1 各单位应经常对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认真记录。
        6.8.2 安全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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