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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0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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