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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4日

第一章 进入制(储)氢系统区域人员管理
       
        第一条 制氢系统区域为电厂重点要害防火区域,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应遵守制氢系统 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非制氢系统区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 第三条 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四条 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若有携带,必须交 值班人员统一保管。穿着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规范要求,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
        第五条 进入制氢系统区域前必须关闭手机、信息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制氢系统区域内 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六条 进入氢站机动车辆必须加防火罩,严禁电瓶车、履带式推土机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 第七条 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掌握火灾扑救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制氢系统设备的运行、巡检、操作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负责。
        第九条 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 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第十条 设备巡检时应对制氢系统运行情况、管路有无洩漏、制氢系统区域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制氢站氢侧氢纯度应连续记录,并配备低纯度报警和跳压气机的联锁装置。在氢纯度表失灵暂时不能监测时,制氢装置运行中每小时至少手测氢纯度(或氢中含氧量)一次。 第十二条 氢纯度表每月用“零气”测验一次。大、小修中要对氢纯度表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 氢发生器出口、压缩机出口及储气罐内气体氢纯度每三个月测一次,以验证纯度表计的 正确性。
        第十四条 制氢站、储气罐罩壳顶部应避免氢气聚集。排气风扇出力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事 故情况下七次。专一?风扇停运应报警。
        第十五条 运行中要定时监测,分析氢氧压力变化情况。氢压要高于氧压。氢排放管要引至屋外, 并检测管内气体的含氢量。
        第十六条 每周应检测制氢站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一次,氢气含量不得超过 1%。
        第十七条 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第十八条 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制氢系统区域全面巡检一次。
        第二十条 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化学专工应不定期地对制氢系统区域设备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等; 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危险点预控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制氢系统设备及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制氢设备(仪 表、储罐等)投入运行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 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制氢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报警、联锁、保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防雷、防静电、通风等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应定期分析化验发电机、氢系统、制氢设备中氢气的纯度(含氧量)、湿度。如不能 达到标准要求,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制氢站氢侧要有高湿度报警、联跳压气机装置。湿度限值按制造厂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制氢站排风扇口应加气体探测器。储气罐带罩壳的,壳内至少装两个探测器,超限报警。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室内排氢。排放管应高出屋面 2 米。氢取样管也应接出,取样器移至室外。排 放管应防雨雪或异物堵塞。
        第三十条 压缩机手动排气管及膜后排气管应引至室外。
        第三十一条 压缩机中间级金属膜要定期更换,检查腐蚀情况,以防老化破裂。最好半年更换一次。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氢站、氢罐、氢冷发电机附近明火作业,氢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如必须在氢系统附近进行作业时,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中的含氢量。含氢量不得大于O.4%,并办理动火工作票。禁止用明火检漏。
        第三十三条 在氢系统工作,应避免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用铜质工具或做好防止产生火星 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制氢站不应使用铁门窗,铁制合页应涂抹润滑油。
        第三十五条 制氢站氢发生器间电灯、电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压缩机传动皮带罩壳应用铝 制品。氢气发生器、储氢管道应可靠接地。
        第三十六条 储气罐排放管应加调压器,使排放压力降到 4 bar 以下。
        第三十七条 氢系统的检修部件与残留氢气的部件应可靠隔离(加堵板),并按要求进行惰性气体 置换、清洗。
        第三十八条 检修制氢设备时应避免使用油脂类物质,压缩机润滑油应用非可燃材料。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制氢系统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 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制氢站、氢冷发电机附近应有“严禁烟火” 标示牌,并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四十二条 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电话、电铃应装设在室外。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消防队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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