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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5日

为确保爆破材料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放炮员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时,凭资格证、磁卡、领取单进行领取,领取单由本区值班区长或放炮队长根据当班生产需要签发,领取单必须注明日期、班次并签字,否则无效,火药库不予发放火工品。到通风区报工时,所持领取单必须有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及监管员签字,否则无效。因故未使用的已签字料单,下班后必须及时交付单位值班领导销毁,严禁私自存放领取单。
2、领取的雷管、炸药要按制度分装在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个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雷管、炸药须由放炮员和背药工两人运送到使用地点。
3、使用过程中,放炮员要严格按照炮眼的数量制做引药,装药前后必须认真核实所用药、管的数量,把引药放在专用箱内,并将剩余的雷管、炸药及时放入各自的箱内并锁好,严防丢失,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箱子不完好或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4、放炮后,放炮员要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有拒爆和残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分装在专用箱内。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均要注意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下班时连同剩余的雷管、炸药交回火药库,并办好交退手续。
5、放炮员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禁乱扔、乱放,放炮员因故离开存放地点时,雷管、炸药必须全部装箱锁好,否则不得离开。
6、放炮完毕,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销帐,严禁私藏、留用和转借,放炮员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火工品消耗情况,并由当班班长签字。对于井下私埋火工品者,按每发雷管200元、每棒炸药20元,累计进行处罚;对丢失残管(包括瞎管)的,每发按100元累计进行处罚;丢失新雷管的,按每发500元进行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当班班长必须对当班放炮员每茬炮的消耗情况一清二楚,每茬炮后都要认真检查《火工品使用手册》的填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签字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挂在放炮器上,放炮母线必须完好且长度符合要求,绝缘层无破损现象,母线两端必须扭结,否则罚款50元。
9、《放炮员火工品使用手册》严禁涂改,确实写错后,必须由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和放炮员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火药库人员要及时向通风区值班区长汇报。经查实确有涂改的,罚款300~500元或交保卫科处理。
10、放炮员在将火工品退库时,必须先向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汇报,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通知副井井口相关人员和保卫科相关人员。井口人员在井口负责留好记录,保卫科人员在接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专车到井口等候并护送退药人员至火药库。退药人员必须在井口固定地点等候保卫科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离开并自己交库,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罚款500元。
11、上述未及部分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禁私藏、盗窃、挪用或违章使用火工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构成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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