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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  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  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  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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