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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0日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恪尽职守,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第九章 井控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井控分级负责制度
1、长庆油田公司井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井控工作。
2、长庆油田分公司的二级单位井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管理工作,组织井控检查,贯彻执行井控规定,领导和组织本单位井控工作的开展。
3、油田公司项目组、各采油采气技术服务单位大队或分公司、在长庆油田作业服务的外部施工队伍,均要成立井控领导小组,各施工作业队要成立井控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4、负责气井作业的项目组应配备专职的井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他项目组应配备兼职的井控技术和管理人员。
5、作业队井控领导小组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井控安全的指示、规章制度、文件,编写本队应急抢险预案,各种工况下的井喷处置预案,落实上级部门检查提出问题整改消项情况,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处理井喷事故。
6、作业机组井控小组负责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落实现场处置预案准备情况;发现气侵、井涌、溢流等井喷预兆时,按照现场处置预案控制溢流、井涌,组织机组人员关井,并及时向项目组(分公司)请示汇报;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时,按本队《井喷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7、油田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各项目组、大队或分公司、在长庆油田作业服务的外部施工队伍每月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井喷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制度
1、油田下列人员必须经井控培训、考核并取得有效的《井控培训合格证》:
⑴指挥、监督井下作业现场生产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⑵从事井下作业地质、工程、施工设计的技术人员;
⑶试油及井下作业监督、试油(气)队和修井队队生产管理人员、HSE监督员、大班司钻、正副司钻;
⑷井控车间、站(点)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现场服务人员;
2、没有取得井控操作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操作人员不得上岗操作。凡没有取得井控操作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3、井控操作证的管理和落实
(1)、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井下作业队伍井控操作证制度的落实。油田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井下作业承包商、井下作业队伍的井控操作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2)、凡在长庆油田施工的井下作业队伍,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认可的井控培训合格证。
油田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长庆井控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 井控装备的检修、安装、试压制度
1、井控装置的检修、保养及巡检必须由专业的井控车间负责服务。井下作业队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操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职责。
2、井下作业队使用的井控装置达到检修周期后送井控车间进行维修、检验。
3、井下作业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和检查记录。
4、井控管理人员、HSE监督员及井控车间服务人员在监督、巡检中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置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置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应建立井控装备台帐,见附件3。
第五十三条 防喷演习制度
1、作业机组根据不同工况,每个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喷演习,对超过三个月未实施过的作业工序要求先进行防喷演习,然后再正常作业。
2、作业机组应制定旋转作业、起下钻作业、起下大直径管柱(工具)、射孔作业(电缆作业)、空井等5种作业时发生井涌、溢流等的处置预案。
3、防喷演习应按处置预案制定的程序进行。
4、作业机组人员应按岗位进行防喷演习分工。
5、井喷井控演习统一用作业机气喇叭信号声音报警,指挥:
报 警 信 号:一声长鸣;
关闭防喷器信号:两声短鸣;
解 除 信 号:二短一长鸣;
长鸣喇叭声为15秒以上,短鸣喇叭声为3—5秒
6、演习要求,完成射孔防喷演习时间不超过2分钟,起下钻防喷演习时间不超过3分钟,空井防喷演习时间不超过2分钟、旋转作业防喷演习时间不超过5分钟。
7、机组人员熟练掌握井控岗位职责。岗位分工明确,处理程序准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习为合格。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演习为不合格,必须重新安排演习,直到合格为止。
8、每次防喷演习后必须写好防喷演习记录,认真讲评。演习记录包括:队号、机组、井号、时间、演习工况、演习情况、参加人员、组织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坐岗观察制度
1、井下作业过程中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坐岗观察:
a、射孔作业;
b、打开油气层后的起下钻作业;
c、打开油气层后且不具备座井口条件的其它情况。
2、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3、坐岗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工况、压井液性质及数量、入井及返出液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记录人、值班干部等。
4、坐岗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或值班干部。
5、司钻发现溢流或接到溢流、井涌报告后,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组织全班按井控处置程序控制溢流。
第五十五条  作业队干部值班制度
1、油气层打开后,作业队值班干部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应挂牌或有明显标志。
2、值班干部和HSE监督员应检查监督各岗位执行井控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试压、射孔、演习、溢流、井喷、井下复杂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场组织、指挥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造成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井喷事故。
(二)井喷事故报告要求
1、发生Ⅰ级、Ⅱ级井喷事故后,井下作业队最短时间内向其上级单位和油田公司项目组同时汇报,项目组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油田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油田公司《重大井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
油田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2、发生Ⅲ级井喷事故时,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油田公司应急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重大井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
3、发生Ⅳ级井喷事故,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启动《井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并定期向油田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处置进展情况。
(三)、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生井喷事故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五)、油田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六)、井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件1《长庆油田井下作业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内容向油田公司汇报,首先以表一(快报)内容进行汇报,然后再以表二(续报)内容进行汇报,使 油田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动态。井喷事故得到控制,现场事态恢复正常后,事故单位要书面向油田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详细汇报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处理过程及教训。
第五十七条 井控例会制度
1、有井控要求时,在班前会、班后会及生产会中,要根据设计中有关井控要求进行井控工作布置,检查井控装备、设施等,明确岗位分工。
2、作业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井控例会,作业机组每周召开一次,分析、总结前一阶段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井控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落实井控存在问题消项整改情况。
3、油田公司项目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井控例会,安排、布置、总结井控工作。
4、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置井控工作。
5、油田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布置井控工作。
第五十八条 长庆油田公司井喷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长庆油田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暂行)》执行、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集团公司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第五十九条  井控管理奖励制度
油田双方各级井控管理人员在井下作业中,认真履行井控职责,杜绝或遏制了井喷事故,给国家和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了人员伤亡,都应受到奖励。
1、二级单位(项目组)一年内未发生井喷事故,由油田公司或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分别对在井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处级单位,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井控专职管理人员、在井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方案由油田公司或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井控领导小组研究,主要领导审批。
2、一年内未发生一起井喷事故,重大井控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整改,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前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井控专职管理人员、每年在井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基层作业队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自行制定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长庆油田2006年9月印发的《长庆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有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长庆油田公司井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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