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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变化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通防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2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3条  “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

第4条  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第5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6条  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

第7条  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督。

第8条  各矿、工程公司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9条  集团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

1、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

(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矿(井)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2、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

(1)在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集团公司生产副总、机运副总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建立专项账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

(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5)协助集团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

(6)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8)决策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督促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室)和生产矿井(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矿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

(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5、集团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

6、集团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

(1)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副部(处)长、技术负责人

(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8、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9、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防副部长

(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长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7)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深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

10、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地测副部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11、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副部长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12、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

(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

13、集团公司规划部部长

(1)根据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

(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划。

14、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

15、各矿井矿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此规定执行,副总工程师及科区级干部的通防责任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后执行。

 

第三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0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能力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11条  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剃头”开采。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12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进风隅角必须悬挂挡风障,出现煤层自然发火隐患时,必须砌筑挡风墙,在不造成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的情况下,回风隅角必须砌筑挡风墙。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从设计上杜绝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隅角严禁带炭回采。

第13条  每月编制矿井供风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

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规定,在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要求。

当矿井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要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14条  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5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串联通风措施要包括:

1、串联通风地点名称、巷道围岩性质、形状、断面积、支护方式、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原因、串联通风时间等。

2、通风系统、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监控措施。

3、通防示意图:包括通风路线、避灾路线、通防设施、监控布置图。

第16条  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

加强巷道维修,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回采工作面两道实际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失修巷道及时列入矿井修护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通风降阻工程,确保风流畅通,巷道风速、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第17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18条  矿井通风构筑物严格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211条规定设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或防灭火材料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38m。构筑物检查与维护要符合规定,确保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控制风流的通风构筑物及防火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压显现地点,要缩短通风构筑物检查维护周期,确保设施动态完好。

所有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限位闭锁装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并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第19条  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有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设计。

第20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1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当矿井通风阻力达到2940Pa、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接近风机特性曲线“驼峰”或主要通风机最大风压的0.9倍时,必须进行通风降阻或通风系统优化、改造。

第22条  严禁“三超”生产。集团公司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各矿井生产计划,各矿井要严格按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瓦斯治理等工序相协调,杜绝短时间赶产、超产现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23条  每一矿井要按徐矿司[2002]18号文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不得兼职。其它所有矿井正常采掘工作面每班都有定头定面的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测瓦斯,不允许两个或以上的工作面只由一个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测瓦斯。

第24条  各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采掘变化及时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和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开采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的、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容易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地点(包括巷道、硐室和其它瓦斯异常地点),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井下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牌板要有瓦斯检查员行走路线、检查区域通风系统示意图;悬挂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面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机电硐室内,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采掘工作面进风流氧气浓度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时间要求及验收单位等事项。

第25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第26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传感器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

第27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28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斯检查员发现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防突区域及高瓦斯头、面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规范断电、撤人、复电程序。

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6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13条规定执行。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以及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放顶煤工作面大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

第29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必须拆除进、回风隅角顶、帮锚杆螺母,并剪网,确保老塘充分冒落。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的,低瓦斯矿井必须采取悬挂导风障、安装使用水射流风机或隅角充填等有效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回风隅角充填、回风隅角抽采、回风隅角埋管抽采和顶板走向长钻孔抽采综合瓦斯治理措施,防止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或老塘顶板冒顶造成瓦斯超限。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回风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采煤工作面初放、结束拆除必须制定措施,防止采空区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正确悬挂导风障。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30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

第31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32条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33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34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排放瓦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35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并进行风速验算)。

2、局部通风机选型,确定风筒直径和全风压供风量。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风筒吊挂位置。

4、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通防系统、通防设施类型和位置,并包括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附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图、局部通风系统图、瓦斯监测布置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管线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现场条件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m的硐室除外)。

第36条  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风筒的延接、破口修补要及时,瓦斯检查员每班巡回检查,保持完好。每5天测定1次掘进工作面风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和全负压供风量。

第37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主、备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工作面需要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看风机负责人姓名、主备风机切换时间、切换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8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人工切换风机试验,备用风机运行时间不低于30min,跟班干部负责检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试验结束后及时填写记录,不能正常切换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局部通风机、自动分风装置和风筒的配套应根据巷道断面、设计供风长度和瓦斯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功率等相关因素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表1),保证局部通风稳定可靠和足够的有效风量。

表1:    系列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配备表

局部通风机

自动分风装置

风筒直径

2×30Kw

铁质

1000mm

2×22Kw

铁质

1000mm

2×15Kw

铁质或软质

800mm

2×11Kw

铁质或软质

800mm

2×5.5Kw

铁质或软质

600mm

2×4Kw

铁质或软质

600mm

2×3Kw

铁质或软质

500mm

说明:老型号局部通风机参照以上标准装备

第39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40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

第41条  严格风筒管理,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经有效处理的高冒除外)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

第42条  严禁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前、后级分开安装或主、备局部通风机串联使用。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并有测试报告。

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瓦斯抽采钻场或遇到地质构造需要使用“风袖”供风时,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局部通风设计要求,其它地点严禁使用“风袖”或“三通”供风。

 

 

第六章  盲巷管理规定

 

第43条  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

1、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超过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2、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3、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44条  出现盲巷后,施工区队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上报矿(处)技术负责人,并通知通风部门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24h内进行临时封闭,并做到“三断”(切断电源、切断轨道、切断管路),超过一个月的盲巷必须实施永久封闭。未封闭的盲巷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后的盲巷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盲巷管理:

1、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前后5m范围内)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2、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者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盲巷检查内容:对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及密闭墙完好状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

3、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4、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5、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析制度,凡发生盲巷,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进行封闭等处理。

6、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

(1)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

(3)栅栏外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写红字,写明“瓦斯严重,禁止入内”字样,禁止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

(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必须设在总入口处。

(5)栅栏的材质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牢固、可靠。

7、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排放瓦斯。

8、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七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45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地测、通风、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通风系统调整、放炮管理、顶板管理、防火管理、机电管理及水的治理等。

第46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同时通知矿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47条  巷道贯通实行分级管理: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巷道贯通后需作通风系统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风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合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瓦斯情况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并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贯通。

第48条  严禁没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通,一旦出现,安全监察部门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八章  瓦斯抽采

 

第49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第50条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51条  集团公司和各抽采矿井要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统筹安排瓦斯抽采和煤炭生产。瓦斯抽采要与采掘同时部署、超前实施,使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与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相协调,达到“抽、掘、采”平衡。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第52条  开采单一煤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继续实施本煤层预抽钻孔、顶板走向长钻孔、隅角埋管等分源瓦斯抽采技术。开采近距离突出煤层群的矿井可采用保护层开采、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本煤层抽采钻孔、顶板走向长钻孔、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地面钻井(或压裂井)、石门快速揭煤、采空区及隅角埋管等综合瓦斯抽采技术。不断总结瓦斯抽采效果,优化瓦斯抽采工艺,采用深孔预裂爆破、高压磨料扩孔等瓦斯抽采新技术,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瓦斯抽采要超前煤层采掘1年,高瓦斯、弱突出煤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要超前工作面回采6个月,保护层开采要超前解放层开采1年。

第53条  瓦斯抽采装备做到“四大一匹配”,即:大功率瓦斯泵、大功率钻机、大口径钻孔、大管径流量,抽采系统匹配合理。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必须安装抽采泵开、停传感器,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必须安装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瓦斯传感器,实现对瓦斯抽采情况的连续监测。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54条  瓦斯抽采泵站、瓦斯抽采管路、设备、附件的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必须符合《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抽采主干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采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 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55条  抽采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抽采瓦斯钻孔间距必须根据钻孔抽采半径确定。

第56条  建立抽采钻孔质量验收制度,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采钻孔。每个钻孔完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实行挂牌管理。

建立瓦斯抽采观测制度,实行定时观测,做好记录,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上。设专人对抽采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提高系统负压和抽采瓦斯浓度,并定时测定系统的抽采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采负压、抽采流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瓦斯温度)。各工作面的抽采支管必须配置抽采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采参数,计算抽采量和瓦斯抽采率。每月要组织对全矿瓦斯抽采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

第57条  抽采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瓦斯抽采系统平面图、瓦斯抽采泵站平面布置图、抽采钻孔布置图、抽采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钻孔质量验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录、抽采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采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采工作面抽采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采等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瓦斯抽采日报表、矿井瓦斯抽采月报表。本煤层抽采工作面抽采管理台帐内容:工作面并网抽采的钻孔数量、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采流量、抽采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采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采负压、累计抽采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采率等。

第58条  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瓦斯后,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第59条  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每旬对抽采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出现自燃征兆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

 

第九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一)一般规定

 

第60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第61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成立专业防突队伍,配备防突技术人员,编制防突规划,制定防突措施,并负责防突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填写突出卡片,总结分析突出规律。

第62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同时下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抽采煤层瓦斯计划(抽采钻孔长度、抽采瓦斯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3、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第63条  矿技术负责人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和“四位一体”防突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提前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64条  未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65条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过程中要避免煤柱留设,并积极推广无煤柱开采技术,取消阶段煤柱。矿井要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其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在被保护煤层中的工作面的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集团公司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

第66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对防治突出工程进行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治突出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67条  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0m,并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m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提前揭露地质构造造成瓦斯异常涌出或突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及时完善矿井瓦斯地质图。

第68条  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69条  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参数,进行突出危险性区域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鉴定和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时,必须进行防突指标校检,防突指标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突出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被确定为突出矿井的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突出煤层的危险临界值和突出煤层敏感性指标体系,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70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建立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并严格落实。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

第71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72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范围。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第73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密,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74条  在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只有在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指标不超、允许的进尺量必须符合规定, 并悬挂允许进尺牌后,方可生产。

第75条  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隔离式自救器佩戴、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

 

(二)井巷揭煤规定

 

第76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立井、斜井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要制定防突设计及防突措施,揭煤设计由矿井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保证措施落实到位。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过程。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5、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6、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7、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第77条  井巷揭煤巷道布置原则:

1、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2、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应力集中带;

3、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4、揭穿突出煤层,应尽量利用已有巷道反揭;

5、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和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

第78条  井巷揭煤程序及主要技术规定: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的揭煤程序和有关技术规定。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井巷揭煤前,在最小法线距离10m以外(地质构造复杂带20m以外),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2、测压(取样)、突出危险性预测。

井巷距被揭煤层最小法线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以外采用综合指标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3m。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3m时,为了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3m(垂距)。

工作面自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3m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3m(最小法向距离)的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当预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面预测或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消突措施。

(1)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大于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2)瓦斯压力P≥0.74MPa(表压)或瓦斯含量M≥8.0m3/t。

(3)综合指标D、K值都达到或超过临界值。

(4)瓦斯涌出初速度q、钻屑解析指标Δh2、S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

(5)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吸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3、消除突出危险性措施: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1)预测无突出危险或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直接采用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2)防突措施包括抽采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则可以选用其中除水力冲孔外的各项措施。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在用其他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在揭穿煤层前实施。

水力冲孔措施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金属骨架措施适用于软煤和软围岩的薄及中厚突出煤层,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实施以上消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控制范围、钻孔参数必须符合防突规定。

第79条  消突措施效果检验:

效果检验方法与突出危险预测方法相同。经检验有效后方可揭煤。当措施无效时,无论防突措施钻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补充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80条  当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揭开或穿过突出煤层。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以“远距离放炮”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面距被揭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5m执行远距离放炮(急倾斜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可适当增加法距)。

第81条  认真分析放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凡放炮后迎头或回风流瓦斯浓度≥0.8%,应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全仪表管理规定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82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带有“MA”标志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83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地面中心站、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分站及电源箱、断电控制、传感器的设置、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信息的处理、装置报废及强检、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等管理必须符合徐矿司[2008]125号《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84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第85条  采掘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装置工作情况,并将瓦斯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现场交接班内容。

第86条  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二)其它通风安全仪表、设备

 

第87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订购、采购通防仪器仪表。通防仪器仪表等装备品种尽量统一,便于减少备品备件和维护等工作,要重点结合产品质量、厂家的信誉、售后服务进行招标、采购,质量不过关的,不采购。

第88条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

1、便携式瓦检仪配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

3、不得使用无过充电保护功能的便携式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调校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每7天调校一次,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并建立相关记录。便携仪不充电时,充电器必须断电。

第89条  矿井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速表、多种气体检定器、自救器、打钻钻机、气相色谱分析仪、移动注氮机、瓦斯抽采泵等各种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通风安全仪表的数量及配备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充分考虑留有一定的备用量。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

配备要求: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斯检查员、通风员在册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15%的备用量;测尘仪,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矿井不少于3台,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矿井不少于4台;自救器,按井下职工总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5%的备用量。

第90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并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配齐光学瓦斯检定器校验仪以及流量计、减压阀、压力表等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仪器校验装置,严格按规定校验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便携仪。

第91条  所有的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都必须进行编号,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各种通风安全仪表都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

 

第十一章  防治井下自然发火的管理规定

 

(一)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92条  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凡开采具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

第93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94条  矿井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注氮、注浆系统,实施随采随注或采后封注。

第95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综采、综放工作面两道的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普采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75mm,其它地点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管路末端必须设置直径为50mm的消防栓和消防软管,并按《规程》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满足防灭火用水的要求。

第96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

第97条  矿每月由安全副总、通风部门每周由科(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98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

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抽放管路内及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的其它地点。

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

观测周期:每周一次进行常规观测,并有记录可查。对常规观测中发现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取气样进行气体分析,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测和气样分析的周期。

第99条  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苏经贸煤炭[2008]916号《江苏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技术管理

 

第100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采区开采设计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32、241条规定。

第101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煤。

第10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1、开采单一厚及特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时,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2、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回采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层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3、炮采放顶煤、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两道开口应沿顶板掘进,为工作面结束回采后进行永久封闭和注浆创造条件。

4、布置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的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3条  回采巷道应采用锚杆支护方式。掘进中石门见煤、过断层或出现高冒点时,应将顶煤放尽,采用锚杆支护并进行喷浆、注防灭火剂或用不燃性材料充填等措施,严禁瞒顶。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所有高冒点必须编号管理。

第104条  采用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边采边向采空区注浆、注防灭火剂或注水,并纳入作业规程,否则不准回采。上分层工作面结束后,必须采取打钻或其它方法向采空区补注浆、注防灭火剂、注水,否则,下分层不准回采。

第105条  同一煤层的不同分层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的漏风。具体的超前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106条  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创造条件对采区或工作面(综采、综放工作面)建立局部反风系统。

第107条  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隔离煤柱中不准掘进巷道。

第108条  老区复采必须要与火区妥善隔离。确需穿透火区者,必须按启封火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9条  凡有煤炭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实行回采工作面月推进度下限考核制度和回采工作面拆除时间上限考核制度。工作面回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采时,应编制防灭火专门措施。

根据回采工作面采空区“三带”宽度和煤自燃氧化情况,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正常情况下,回采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为30m。

回采过程中必须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时间不得超过10天。停采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5天。

第110条  风门、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选择正确位置(进风侧不宜设置控制设施),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111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少于设计断面的2/3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的风压差应不超过200Pa。

 

(三)自然发火事故处理

 

第112条  矿井某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然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且影响生产8h以上者。

第113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通风部门、救护队迅速查明原因,撤出影响范围内全部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14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规定执行。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决定,未经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原有状态,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115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密闭墙的位置和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并设专职救护队员至少每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第116条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d内要把经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四)火区管理

 

第117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观测记录,灌浆、注水、注阻化剂、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注惰性气体记录,其它灭火措施记录,火区位置关系图。

2、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图上表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火区位置关系图每年绘制一次,产生新的火区时应及时修改。

第118条  火区的观测按第98条的规定执行,新封闭火区的观测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观测中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19条  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120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规定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121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8、249条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启封火区工作结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书面注销报告,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122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按《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无尘化矿井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综合防尘工作,提高粉尘治理效果。

第12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并有防尘系统图可查。

第124条  防尘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2、悬浮物的粒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之间。

水质必须每年分析化验一次。新建水源的水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水源的总出水处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

第125条  矿井防尘水源可分为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 ,并有备用水池;

2、井下水源的供水量,能满足供水范围内高峰用水期持续2h以上的用水量。

井下水源使用钻孔水或连续供水的水池时,其钻孔或水池的连续供水能力应大于供水范围内高峰期的用水量。

第126条  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2、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承载的水压和水量要求,防尘管路的敷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或用软管搭接;

3、皮带机道和煤巷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炮采工作面内每隔20m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压相匹配。

第127条  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雾装置中水幕用的喷嘴扩张角应不小于100°;转载点喷雾扩张角不小于45°。喷嘴喷雾体形应为实心锥体。

2、回采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50m,水幕在回风侧5m处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使用。

3、落差超过0.5m的转载点应设置导煤板或安装防尘罩,皮带机头和小井上口应安装防尘罩(掘进工作面内皮带机头除外),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做到装置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4、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压泵站,且与采掘机实现联锁。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采煤机、掘进机外喷雾装置喷嘴的安装数量、位置、角度等应能满足喷雾覆盖全部产尘点的要求。内外喷雾装置应做到每天检修,确保喷嘴不堵塞、雾化好,完好率达85%以上。

5、综采工作面,每架至少安装一道喷雾装置,综放工作面每架架间、放煤口各安装一道自动喷雾,实现移架、放煤时自动喷雾。架间喷雾应能封锁尘源区域的全断面,放煤口自动喷雾能有效封锁放煤口全断面。炮采放顶煤工作面每10m安设1组放煤喷雾,应有专人开启且能覆盖整个落煤范围。

第128条  煤层注水工作按徐矿司[2004]27号《关于印发〈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层注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129条  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除实行煤层注水外,还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割煤、移架、放顶煤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定期冲洗、风流净化、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2、实行验收移交制度。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防尘洒水设施在工作面施工时,必须到位,并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和管理。防尘洒水设施不齐全的工作面不得施工。

3、回采工作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员,综放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防尘员。

4、防尘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第130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湿式打眼、水炮泥、掘进机内外喷雾、放炮喷雾、放炮前后洒水、耙装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冲洗、风流净化、锚喷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131条  采、掘头面凡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加压水泵及辅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

第132条  巷道冲洗、擦尘周期:

1、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皮带机道等,每15天至少冲洗一次。

2、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皮带机道、进回风道等,每5天至少冲洗一次。

3、回采工作面两道出口30m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以外巷道,每2天至少冲洗一次;回采工作面两道出口3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4、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5、管线、电缆、机电设备等擦尘、洗尘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确保动态达到无尘化要求。

6、根据气候条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适当调整冲洗周期。

7、每月逢八日为全集团公司防尘活动日。防尘日活动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矿长组织,安全副总提出计划,安监处长负责检查、验收、考核。

第133条  隔爆设施安装:

1、隔爆设施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

(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棚应安装在下列地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2、隔爆水棚用水量

40L及小于40L的水袋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使用。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以下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m2,辅助隔爆水棚200L/m2,分散式隔爆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总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3、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隔爆水棚不小于20m,分散式隔爆水棚不小于200m。

4、水棚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60~200m范围内,第一排分散式隔爆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30~60m;隔爆水棚的间排距在1.2~3.0m,同一排水棚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巷道之间的间隙之和≯1.5m。

5、吊挂式安装水棚时,应采用易脱钩的挂钩安装,挂勾角度为60±5°,弯勾不得大于25mm。

6、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轨道面净高不小于1.8m。安装水棚地点的巷道断面要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7、提倡撒布岩粉和使用岩粉棚,并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执行。

8、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棚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并有记录可查。

第134条  粉尘测定:

1、矿井应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粉尘测定、分析、化验仪表、装备。

2、粉尘测点布置和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4)及“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的规定执行。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粉尘测定结果应按时上报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矿(井)技术负责人及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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