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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6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3、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该区的市劳动行政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主管部门、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省总工会应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监察人员和专家参加。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性质,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综合报告,事故调查组或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字。
    六、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七、事故原因查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八、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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