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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3日

一、通防专业组
为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通防专业副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防科、调度室、安监科等部门分管专业人员、通防科技术员为成员的专业领导小组。专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防科,分管通防的副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抓好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副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
(三)总工程师是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四)安监科长是“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五)专业副总工程师是本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六)安全副总工程师是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落实检查责任;
(七)通防科工程技术人员是本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八)区队技术员是本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九)区队长是本区队事故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事故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
三、事故隐患排查
(一)煤矿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集团)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二)“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和其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1.超设计或超核定通风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2.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3.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4.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5.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四)矿长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一次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规划和治理方案,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五)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对B、C级事故隐患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在每月2日前报送矿安监科,由安监科负责于每月3日前按程序报集团公司。
(六)通防副总工程师每旬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分析本专业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并逐条逐项制定治理措施。
(七)通防科、通修队(生产准备队)必须坚持每天由科(区)长(正职不在时由副职组织)组织科室技术人员(区队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排查。
(八)各级组织进行的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建立排查记录,落实专人,及时归档。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项目、资金、措施、时间、责任、考核“六落实”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
四、事故隐患治理
(一)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师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设计或报批的必须按程序编制设计和报批。
(二)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责任和考核六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三)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凡是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治理完之间,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无可靠的防范措施不准作业施工。凡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五)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六)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B、C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要按时完成。如治理有困难,对口逐级汇报,由专业组或矿协调治理。
五、管理和考核
(一)通防科、通修队(生产准备队)要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归档,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200元的罚款。
(二)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谁排查谁落实、谁排查谁管理,谁排查谁考核。旬排查每少组织一次,对专业副总工程师罚款100元;凡不组织每日排查的,每次对科(区)长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因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分别送交治理单位、安监科、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否则,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由排查负责人签批治理单位和治理意见、措施,经治理单位负责人签批治理时间。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要按时将治理结果反馈到安监处进行销号,否则,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五)对于A级安全隐患,专业组要积极与(集团)公司联系,并配合处理。否则,追究专业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对于B级及以下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认真组织整改,不按时完成的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正职干部罚款100元,副职干部罚款80元,不按时开工加倍处罚。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完成的,要由责任单位写出延期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延期必须限定最迟完成时间,否则,仍按不按时完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六)通防专业对排查出的重点安全隐患以及本专业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在碰头会上汇报,以便及时落实处理。凡不汇报而影响整改的,对专业副总工程师罚款50元,生产科室及生产单位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本单位不能独立处理的,必须及时向专业组组长汇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凡因不及时汇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监科负责矿井安全隐患的统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矿及各专业所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详细归纳、统计、登记,建立安全隐患台帐。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进展情况、治理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各专业人员对科室、区队隐患排查每旬检查一次,对专业隐患排查每周检查一次,做到有检查有考核,否则少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一次,罚款20元,并于每月28号前进行汇总,报安监处。
(八)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以前,必须每次都要进行排查并上报。
六、责任追究
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者对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治理事故隐患的等情况,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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