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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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