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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运输线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主要运输线路(指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矸干线。
        二、一般运输线路包括:除主要运输线路以外的运输轨道线路。采煤面两道及掘进施工巷道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区域(包括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单位,不准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责任盲区。
        第2条  矿井轨道运输实施细则
        一、做到“三同时”,即: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轨道、道岔的铺设以及小绞车的安装问题并经各业务管理部门会审。运输斜巷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二、在进行采掘巷道工程质量验收时,必须同时把轨道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材料。
        三、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3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分管轨道运输工作,业务上受运输队领导。
        第4条  运输技术管理
        一、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健全各种基础技术管理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有完整的绞车、电车、平(斜)巷人车、矿车的管、用、修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年审报告、斜巷人车试验、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和试验记录、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试验等。
        二、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三、健立健全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规章制度。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四、制定运输年度各工种培训计划,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对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专职或兼职电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5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一、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人行台阶;
        五、小电车牵引车数;
        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七、行车不行人制度等;
        八、轨道中心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6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第7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第8条  主要运输大巷要设置巷标、里程标,弯道和道岔处应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口等处均应设置警标以提醒司机注意。
        第9条  大巷施工
        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并通知井下运输调度员。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10条  阻车器的安装与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车场与操车机连接处及出车道与车场连接处必须安设防止调车车辆误入井口作业区的阻车器。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四、井上下翻车机人口处必须安设阻车器。
        五、阻车器的开启和关闭,应采用距轨道外侧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动复位功能的拉杆进行控制。
        第11条  人力推车
        一、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二、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三、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严禁放飞车。
        五、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
        第12条  电机车运输
        一、机车安全设施
        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必须的信号装置,使用5台及其以上电机车运输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试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断电保护装置。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装统一制作的道岔标识牌
        单独电机车和列车组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距,对达不到标准的照明灯具必须尽快更换。井下正常使用的电机车严禁关闭照明。
        机车要有坚固的顶棚和门栏。只有将门关闭后才准开动机车,不准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二、电机车的运行
        电机车司机是电机车的当然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机车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司机不得开动非完好的机车。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电机车必须定期检修,责任到人,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机车的闸(手闸或气闸、电制动)、灯、警铃(喇叭)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得使用。电机车应执行包机制。
        司机不得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司机在开车前,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确需顶车时,除车辆必须与机车相连接外还必须有专人引导。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电机车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将年审结果报公司运输主管部门,年审不合格的机车严禁运行。
        车辆发生掉道或中途停车,司机(或跟车工)应向行驶反方向前进。发现来车应立即用矿灯或吹哨让其停车,防止追尾。
        电机车牵引超长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要连挂矿车(或专用连接杆连接)。
        第13条  轨道运输:
        一、新建或扩建矿井中,对于运行7吨及以上机车或3吨及其以上矿车的运输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统主干线,轨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轨道线路的轨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区运送综采支架的轨道线路)。
        二、严禁生产和使用钢柱式轨枕。
        三、轨道线路曲线段必须设置轨距拉杆。必须使用木质轨枕,确保曲线段轨道线路内轨加宽、外轨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规定。
        四、所有运输线路都必须使用标准道岔,严禁使用简易道岔(驴尾巴)。
        五、主要运输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六、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同一线路必须实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七、道床。可采用坚硬的碎石、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铺设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为宜,其中不得掺有碎末等杂物。在主要运输巷道,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轨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内。道床宽度一般可按轨枕长度再加200毫米考虑。相邻两轨枕中心线间距一般为0.7~0.8米,在钢轨接头、道岔和弯道处应适当减小。
        八、为了使车辆在曲线内前后轮缘均能紧贴外轨,要求巷道转弯处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径。在车辆运行速度小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时,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车辆轴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2米,一般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轨距电机车行驶的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一般为为15~20米或25米。
        第14条  井口操车设备
        一、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平调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二、井口、井底摇台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连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操车设备平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只有在进行设备的维修处理故障时才能转换到检修状态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须安设能够在发出开车信号后,发出“信号已发,严禁入罐”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15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平、直、净。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16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17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须有台阶,25° (4)0以上加设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18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板,悬挂在巷道中间距离轨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号应由下口发到上口,再由上口发至车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业区休息。人行道的设置执行第17条。
        第20条 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上口的跑车问题。
        第21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22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23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防超挂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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