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及奖励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30日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救护规程》、《准则》和《管理办法》,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作战英勇,在抢救遇险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
3、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损失和伤亡做出贡献者。
4、对防止自身伤亡有贡献者或做到安全无事故者。
5、敢于严格管理,善于调动指战员的积极性,对救护队的正规化、军事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做出显著成绩者。
6、在矿井和本队安全预防检查中,敢于监督,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防止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有贡献者。
7、在矿井安全技术工作中,对恢复灾区、回收器材设备及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做出贡献者。
8、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9、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难人员或国家财产而不幸壮烈牺牲的指战员,应根据其立功表现,经审报批准,可予以记功或追认为烈士。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