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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公司建设期间机电安装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统一管理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完工后机电设备(设施、装备)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工程质量认证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榆能集团有关要求,结合XXX公司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XXX公司建设期间所有机电安装单位工程。
        第三条  矿井建设期间,机电部门按照矿业公司年度安装工程投资计划、设备投资计划以及矿井建设施工进度网络图对时间的要求,结合矿建、土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超前谋划、精细运作,有序开展对公司主要机电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调研、技术论证(交流)、选型、订货及有关招标活动,确保机电安装工程按计划如期开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工程责任主体,在机电设备(设施)选型、订货、加工制造、安装、监理、性能检测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招投标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工程责任主体,结合安装工程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安装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六条  工程中执行的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现行最新规范、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要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对XXX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设备开箱检验,设备基础检验等技术准备工作。以上工作没完成,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  图纸会审工作程序、内容:
        1、所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未按规定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2、建设单位应至少在组织图纸会审前10天将图纸发放至监理、施工单位。各单位应及时熟悉施工图,针对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安装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4、施工图会审的主要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
        (2)、施工图及说明是否齐全,表达是否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各部分相互连接是否相符;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4)、设备安装与工程结构(基础)之间相互关系是否吻合、有无偏差;
        (5)、设计是否符合现有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是否能保证安装质量和施工安全;
        5、施工图会审后,参加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内签字盖章,并归档。
        第十一条  技术交底工作程序、内容:
        1、机电安装工程技术交底按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两方面进行。
        2、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派主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向相关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方案、工艺过程、图纸配套、质量要求等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见附表)。
        3、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该工程技术质量的工程师主持进行施工(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技术安全措施,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劳动组织分工等;交底方法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决定,并形成“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见附表)。
        4、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后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经内部程序审查合格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重要单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审批,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依据;
        (2)、安装工程概况;
        (3)、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交叉)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4)、工程总进度计划;
        (5)、施工力量、机具及资金计划;
        (6)、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卫生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项措施;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无施工措施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设备的检查、验收:
        1、机电设备安装前,由机电部负责组织,经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物资部参加,对设备作详细检查和开箱验收,然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存放。
        检查、验收内容:
        (1)、设备随机技术文件: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设备安装图等;若为特种设备,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提供的实验报告。
        (2)、设备外观:包括防腐蚀、变形及破损情况等;
        (3)、随机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配件、专用工具等。
        2、设备开箱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随机文件、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设备基础验收
        1、设备安装前,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机电部、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参加,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对照建筑、安装相关图纸对基础十字线、基础标高、主要预留螺栓孔位置及深度、主要预埋件位置及基础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并有验收资料和记录。
        第十五条  机电安装工程开工,除应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完施工合同,其技术负责人已了解、熟悉本办法有关要求。
        2、由建设单位购置的主要设备、材料,已按程序移交给施工单位。
        3、施工过程中所需供电、供水、运输等基本施工条件已具备,相关计量器具已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5、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单位报送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开工准备资料并被批准。
        7、监理单位已将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关监理规划、细则报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已按程序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报告”的办理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管理单位要落实开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后提出 “工程开工报告”(见附表),分别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工。
        2、审批后的开工报告统一由建设单位机电部备案。
       
        第三章    施工过程控制
        第一节  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规范化管理,科学、有序组织施工。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宣传、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等工作。
        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4、在斜井、平巷中运输安装材料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坠物、防跑车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伤害人员、损坏设备事故发生。
        5、对于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应编制合理的设备运输、装卸,现场搬运、就位、吊装专项措施或方案。
        6、遵照国家有关环境及职业健康保护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施工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噪,控制岩尘、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安装设备的完好;未经厂家许可,不得随意改变设备本体结构或在设备本体上增加(焊接)附件。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节   工程质量与工期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严格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过程控制。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
            安装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设计时,需办理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提出初审意见,经原设计单位签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参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工序管理。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同一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施工原始记录”(见附录2);上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设备安装施工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从事施焊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网络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工期进行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第三节   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责:
        1、工程监理必须认真执行旁站监督制度,深入施工现场监督质量、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如主要设备、构件吊装,设备主体就位、操平、找正等)的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缺位,实施全过程监督。
        2、矿业公司机电部作为机电安装工程管理牵头部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负监督管理责任。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施工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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