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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8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6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用情况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监员组织管理
       
          煤矿工会对本单位的特聘群监员的日常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监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动态管理档案,依照制度严格考核。
        2、加强对特聘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特聘群监员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保持特聘群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需要增补或不符合聘任条件变动调整的,按程序及时上报。
        5、总结、交流、推广特聘群监员先进工作经验。
        6、  特聘群监员在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7、  特聘群监员聘任证书和标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8、特聘群监员因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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