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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3日

(一)职责
1、对全矿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党、市有关安全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3、组织安委会成员研究制定全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全矿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分析全矿的安全环保形势,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6、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组织好我矿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8、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有效合理使用。
9、按规定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工作会议或活动,及时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10、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及授予地下开采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要求,履行下井带班职责。
(二)目标
1、年度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2、全矿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现象,安全环保证照、手续合格率100%;
3、新、改、扩工程“三同时”手续齐全率100%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5、“三废一噪”达标排放;
6、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无失误;
7、下井带班执行率达到100%。
8、按计划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9、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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