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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3日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职工人生安全和健康,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烧结厂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3.1.2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3.2  安全检查的组织
3.2.1 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检查工作绩效负责,各级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的绩效负责。
3.2.2  在日常工作中,安全科是烧结厂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全厂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负责对本厂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3 各部门、人员要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3.3  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3.3.1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3.3.1.1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1.2  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交班前和班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设备要随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行。
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并记入《交接班记录本》中。
3.3.1.3  班组长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班组运行和点检记录中,要保证每天对本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和盲区。
非车间领导、区域带班人员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查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3.3.1.4  车间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安排其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3.3.1.5 车间(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检修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要保证每月对本车间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和盲区。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做好相关记录。
3.3.1.6  厂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车间为单位的检查队伍,每月至少对本厂进行两次安全检查。
3.3.1.7  各级领导在开展各项专业工作时,安全检查要与专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身边无隐患、无违章行为。
3.3.2   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
3.3.2.1安全科每月组织对厂级危险源(点)检查一次,每周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次隐患和违规违制检查,安全人员按管理范围每日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3.3.2.2技术科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3.3.2.3 机动科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春检中必须组织一次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检查必须有材料或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
3.3.2.4 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专业)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要及时进行检查,不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有利于安全工作。
3.3.2.5综合办公室(行政管理专业)必须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办公楼卫生保洁人员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不发生人员食品中毒和安全事故。后勤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冷饮管理的检查。
3.3.3   专项安全检查
3.3.3.1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中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3.3.3.1.1  防风、防雨、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3.3.3.1.2  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3.3.3.1.3  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3.3.3.1.4  避雷装置检查情况,特别是高压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
3.3.3.1.5  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部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3.3.3.1.6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3.3.3.1.7  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3.3.3.1.8  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3.3.3.1.9  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中暑措施落实情况;
3.3.3.1.10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3.3.3.2  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火、防滑、防交通事故、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3.3.3.2.1在用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3.3.3.2.2 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3.3.3.2.3   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3.3.3.2.4  彩钢瓦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3.3.3.2.5  加强对电器装置、线路及其电缆桥架的巡视检查,防止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3.3.3.2.6  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做到安全行驶;
3.3.3.2.7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安全附属装置)特别是煤气水封的检查。使用电加热器要经机动科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3.3.3.2.8  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确保人员出行安全。
3.3.4   定期安全检查
3.3.4.1  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3.3.4.1.1  各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3.3.4.1.2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3.3.4.1.3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3.3.4.1.4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3.3.4.1.5  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3.3.4.1.6  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3.3.4.1.7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3.3.4.1.8  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3.3.4.1.9  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3.3.4.1.10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3.3.4.1.11  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3.3.4.2  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两级)
3.3.4.2.1  组织领导:春、秋季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由厂长和安全、设备、技术、办公室、及各车间负责人组成。
3.3.4.2.2  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组具体分工:
3.3.4.2.2.1  现场管理、工艺技术专业组:技术科
3.3.4.2.2.2  机械设备、厂房建筑专业组:机动科
3.3.4.2.2.3  五防安全专业组:综合办公室
3.3.4.2.2.4  劳动组织专业组:综合办公室
3.3.4.2.2.5  物料管理专业组:机动科
3.3.4.2.2.6  安全管理专业组:安全科
3.3.4.2.2.7  规章制度专业组:综合办公室
3.3.4.2.2.9  能源介质、环境治理专业组:生产科、3.3.4.2.2.10  行政后勤专业组:综合办公室
各专业组对口复查,要结合本专业要求,制定本专业的安全检查表,查管理基础、查现场、查专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3.4.2.3  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步骤时间:
3.3.4.2.3.1  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每年根据公司安排时间进行,常规安排在每年的四月中下旬(十月上中旬)为各部门自查自改阶段,;五月中旬(十月下旬)为公司复查阶段,有关专业处室进行专业检查及讲评交流;六月上旬(十一月中旬)为综合讲评阶段。
3.3.4.2.3.2  厂检查组在五月上旬(十月中旬)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3.3.4.3  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元旦”节前、“春节”前各部门各级要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也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3.3.4.4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一般区域、班组抽查;有安全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下级综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3.4.5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3.3.4.6  在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安全科, 安全科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4.7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3.3.5   事故措施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
3.3.5.1  轻伤事故发生后,由所在车间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安全部门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所在相关部门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厂主管领导组织专案领导小组进行综合检查,向公司申请复查,由公司安全部门形成正式的复查意见。
对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各类人身险肇事故(含设备、技术、消防等专业管理的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必须立即制定预防措施,由安全科会同主管专业部门对其措施进行复查。
3.3.5.2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只能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3.3.5.3  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一旦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部位要参照上一款执行。这些设备设施具体检查项目由各相关部门确定。
3.3.6   安全检查表
3.3.6.1  安全检查表分为对物(设备设施、工具、环境、区域)的安全检查表和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
3.3.6.2  针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是检查部门对被检查部门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检查的动态安全检查表,在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制定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时形成安全检查通知书交被检查部门。本条以下所称安全检查表均为对物的安全检查表。
3.3.6.3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内容进行检查,填写部门安全检查表并做好记录。
3.3.6.4  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必须按已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签认后方可使用,对没有对应安全检查表的新设备则应按安全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确认制的要求检查后方可使用。
3.3.6.5  所有已签认的安全检查表由所在部门统一保管,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3.3.7   检查记录及隐患和问题处理
3.3.7.1  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一线人员)安全检查记录在安全检查表签认和班组安全记录上体现。
3.3.7.2  各专业及车间以上领导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必须报安全科备案。
3.3.7.3  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兼职安全员)检查内容做好记录,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3.3.7.4 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要有记录。作业区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项目落实登记表,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或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要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设立重大隐患台帐或记录。
3.3.7.5  相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可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由部门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3.3.7.6  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岗位能解决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向作业区,作业区能解决的不推向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3.3.7.7  对已经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隐患,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问题、隐患的根除或有效控制。
3.3.7.8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反复。
3.4  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
3.4.1  安全检查通知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批准人、被下达部门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
3.4.2  安全检查通知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3.4.3  不安全指令书
3.4.3.1  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厂级领导或专业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两份,签发部门自留一份,被下达部门留一份。     3.4.3.2  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3.4.3.2.1  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3.4.3.2.2  问题虽不十分紧急,但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的不安全隐患;
3.4.3.3  接受指令书的部门,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跟踪复查后签认。     3.4.4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3.4.4.1 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专业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两份,签发人自留一份,被下达部门一份。     3.4.4.2  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3.4.4.3  接受通知书的部门,按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3.4.5  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部门和个人,安全部门有权下发“考核通知单”。
3.4.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收“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也不得推诿。
3.4.7  对冒险蛮干的部门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3.5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5.1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部门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部门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部门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5.2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部门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3.5.3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相关制度,尊重被检查部门和个人,文明检查。
3.5.4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6    附    则
3.6.1  各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可制定各自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但检查要求不得低于本制度。
3.6.2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3.6.3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3.6.4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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