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专项考核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1日

1 目的
    为提高全体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公司安全工作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减少“三违”,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的达到保护员工以及公司财产的目的,结合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引用标准
       无
    3 定义
    3.1 违章行为
        指人的行为偏离预定的、要求的或希望的标准、规章、制度,可能导致不希望的时间拖延、隐患出现、误动作的意外事件或事故的行为。
    3.2习惯性违章
        指在工作中长期逐渐形成并被群体或个体认可的、经常性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的行为。
    3.3一般违章
       指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规程》的违章行为和违反其他制度、规定、法律、法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或现象。
    3.2严重违章
    指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或现象。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习惯性违章表现
    4.1.1迟到、早退、打盹、睡觉、玩手机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1.2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或不规范。
    4.1.3工具物品等不按定置管理规定摆放。
    4.1.4联络术语不准确或不通报姓名或工序名称,接令不复诵。
    4.1.5不认真监督中控显示或无人监控中控显示。
    4.1.6交接班不在岗位交接。
    4.1.7不按流程操作,图省事,跳项操作。
    4.1.8装、拆接地线不验电。
    4.1.9监护人和操作人分工不明确,无明确工作程序。
    4.1.10监护人和操作人不按工作程序工作。
    4.1.11以节约为名,随意关闭安全设施。
    4.1.12高处作业带不生根。
    4.1.13脚手架不使用扣件,用焊接或铁丝捆绑替代。
    4.1.14起重作业时,未进行特殊作业证检查。
    4.1.15其他习惯动作行为。
    4.2 一般违章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规程》的违章行为和违反其他制度、规定、法律、法规。
    4.3严重违章
    4.3.1不按规定对新员工、调换岗员工、复岗员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操作。
    4.3.2对安监或安技部门明确停止使用的设施,在未消除隐患前擅自使用。
    4.3.3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规定用车;带病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4.3.4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布置员工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4.3.5发生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冒险作业。
    4.3.6禁烟区域吸烟。
    4.3.7与化学药品接触的区域禁止饮食。
    4.3.8坐卧轨道。
    4.3.9需固定进行机械加工时,用手代替夹具。
    4.3.10操作女工长发过耳,未盘在安全帽内。
    4.3.11酒后上岗。
    4.3.12禁止使用化验器具作为饮食或饮食加工器具。
    4.3.13粗、精镁着火时,用水灭火。
    4.3.14煤场、焦场管理人员不穿带荧光服。
    4.3.15跨越各种护栏、设备。
    4.3.16未经安环部、消防保卫部允许,关闭、拆除或调整安全、消防装置。
    4.3.17孔、洞未有效覆盖,覆盖板未固定,且未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4.3.18隐瞒事故。
    4.3.19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且未经允许先进行作业。
    4.3.20擅自扩大作业票作业范围。
    4.3.21未经批准,变更工艺参数。
    4.3.2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产能。
    4.3.23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5检查与考核
    5.1出现以上习惯违章现象,给予直接责任人50元负激励,班组(部门)当月累计出现三次给予责任班长100元负激励,累计发生五次给予车间主任(部长)200元负激励。
    5.2出现以上一般违章现象,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负激励,班组(部门)当月累计出现三次给予责任班长200元负激励,累计发生五次给予车间主任(部长)500元负激励。
    5.3出现以上严重违章现象中4.3.11、4.3.12、4.3.13、4.3.14、4.3.15、4.3.16、4.3.17、4.3.18、4.3.19、4.3.20条款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责任班长1000元负激励,给予车间主任1000元负激励。出现以上其他严重违章,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负激励,班组(部门)当月累计出现三次给予责任班长500元负激励,累计发生五次给予车间主任(部长)1000元负激励。
    5.4安环部对以上违章现象进行检查,对重复发生、明显错误、影响恶劣的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本规定与其他制度、管理标准、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6 附录附表
      无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