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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罐区竣工时,安全部、项目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车间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储存、装卸、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3.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5.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6.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任人报告,电修车间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7.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5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止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按照检维修制度进行检维修作业。

8.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应急灯等)。

9.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10.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2. 仓库、罐区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3. 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4.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5.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第五条 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3. 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4. 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5. 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六条 储罐区安全管理

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管理;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日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

5.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6. 储罐区的防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2)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护堤外。

第七条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 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5.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6.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 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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