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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采掘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04日

一、设备事故范围与分类

设备因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造成该机采工作面停产72小时及以上,或修复费用、造成设备报废损失10万元及以上;

2、重大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造成该机采工作面停产72小时以下、48小时及以上,或修复费用、造成设备报废损失6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影响日计划产量10%以上,或修复费用2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4、微小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影响日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者均为微小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设备事故调查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1)一般和微小事故,由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并处理;

(2)发生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2、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

(1)设计不合理;(2)装调试有缺陷;(3)制造质量差;(4)违章指挥,违章操作;(5)维护保养不周;(6)检修技术方案失误;(7)野蛮检修作业;(8)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9)超期检修、检验;(10)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11)其它。

3、事故处理

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研究修复方案。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遵守生产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四、预防措施

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小组,必须经常督促检查,检查预防设备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督促机采段队对员工进行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也应象对待已遂事故一样,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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