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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1日

为健全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水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产亩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监管目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围绕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等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县农业局的监管职责
1、负责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组织县级水产科技人员对水产养殖户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培训,引导养殖者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2、负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县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并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和指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3、负责我县区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填写现场执法记录表,安全检查率达到100%,禁止无产品批号、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药物和饲料入养殖场,保证生产环节用药、投料安全。负责养殖生产环节《养殖记录本》的领取发放,做到每塘一册,发放率达到100%。督促养殖单位或个人做好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开展我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制定我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与生产单位和个人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签定率要达到100%。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禁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禁用渔药残留的抽检工作,如发现阳性,首先封塘禁售,经复检确认后,将给予当场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5、负责我县苗种生产的监督。全面贯彻《渔业法》、《河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我县苗种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负责苗种生产企业或个人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到批准核发,完善档案管理。按照监管职责,负责苗种质量安全承诺书签定,承诺书签定率要达到100%。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辖区水产苗种监管方案,从外省、外地购买苗种,要有出售方质量检测报告,要有苗种购买票据,实行责任追溯,发现阳性样品,当场销毁,绝不允许药残超标苗种流入生产环节。确保本辖区销售的苗种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做好本辖区苗种的抽样检测,保障水产苗种质量。
6、负责完善应对突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按照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员预案,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要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和整改。
7、负责建立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及时通报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定期向市局反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要及时做好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查处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负责争取监管资金。农业局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设施、监督网络、检验检测、信息手段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支持,争取将水产品质量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保障日常监管工作经费,切实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五、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同县级水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认真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在成鱼养殖期间,认真填写统一发放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表》,做到一塘一册,并保存两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2、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渔业法》以及渔业生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的渔药及渔业投入品。坚决杜绝使用无产品批号、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药物和饲料。
3、自觉接受市、县两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现场检查及产品抽检,对发现有阳性样品的产品自觉接受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4、生产苗种要依法申领苗种生产许可证,从外省、外地购买苗种,要有出售方质量检测报告,要有苗种购买票据,发现阳性样品,当场销毁,决不允许药残超标苗种流入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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