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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08日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定点与分级原则、管理及巡回检查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易燃易爆危险点: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和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与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3  基本内容与要求
3.1  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程序
a)  定点分级;
b)  挂危险点标志牌,明确责任人;
c)  编制检查表,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d)  各级检查责任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e)  资料归档。
3.2  易燃易爆危险点定点原则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易燃易爆危险点:
a)  高压管道、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b)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c)  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3.3  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原则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不同,将危险点划分为Ⅰ、Ⅱ、Ⅲ三级。
3.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危险点:
a)  GB18218中规定的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
b)  10人及以上的危险作业场所;
c)  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d)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事故的场所。
3.3.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危险点:
a)  可能造成1人或2人死亡或者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场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3.3.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危险点:
a)  可能造成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3.4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确定
3.4.1  公司技安环保部组织专家按照确定易燃易爆危险点及划分等级,确定各级责任人名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子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报公司备案。
3.4.2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撤销或等级变更,应重新评审确认与批准。
3.5  易燃易爆危险点的管理
3.5.1  易燃易爆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应超定量存放和(或)使用危险品。
3.5.2  易燃易爆危险点执行定岗、定员管理,危险点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5.3  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3.5.4  各级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巡回检查周期进行检查、签字。
3.5.5  易燃易爆危险点应按照科工安字[2008]560号《国防科技工业易燃易爆危险点视频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装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5.6  易燃易爆危险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6  易燃易爆危险点标志
3.6.1  易燃易爆危险点处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和易燃易爆危险点责任标志牌,二者配挂在一起。
3.6.2  安全标志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合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3.6.3  易燃易爆危险点责任标志牌尺寸为700mm×600mm,标明危险点名称、编号、级别、危险性类别和各级检查责任人。
3.7  易燃易爆危险点检查责任分工及检查周期
3.7.1  一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检查。
3.7.2  二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检查。
3.7.3  三级危险点由岗位责任人、作业点负责人和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负责人检查。
3.7.4  岗位责任人每日班前、班中、下班时检查(日查)。
3.7.5  作业点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周查)。
3.7.6  责任单位技安员每周检查一次(周查)。
3.7.7  分公司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危险点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周查)。
3.7.8  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点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月查)。
3.7.9  公司分管领导对一级、二级危险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季度查)。
3.7.10  公司总经理对一级危险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年查)。
3.7.11  公司分管领导技安部门对危险点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月查)。
3.8  人员要求
3.8.1  岗位责任人要求
3.8.1.1  掌握危险点部位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生产、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
3.8.1.2  熟悉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3.8.2  检查责任人要求
3.8.2.1  检查责任人必须由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当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检查责任时,必须委托相应级别人员代替。
3.8.2.2  了解危险点部位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及检查内容要求。
3.9  检查整改
3.9.1  各级检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履行检查职责,将检查情况记入《易燃易爆危险点检查记录本》。
3.9.2  各级检查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和监督整改。
3.9.3  各级检查责任人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措施,并书面向上一级检查责任人或相关部门报告。
3.10  考核
3.10.1  各级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罚款100元/次。
3.10.2  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依照《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关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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