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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7日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 罐区;
(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 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六.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七.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
八. 《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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