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3日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