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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安全生产最优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项目的专项施工、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危险因素较多的时段。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一般从施工区域内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的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事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条件的变化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法是根据一种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图,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流程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于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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