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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4日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 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 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 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 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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