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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7日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
        (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 大 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
        (十九)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事故处罚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湖南分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考核
    (一)发生Ⅰ类障碍、人身轻伤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起主要责任部门考核5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的考核8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Ⅰ类障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2个月绩效奖;对次要责任者考核0.5-1个月绩效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二个月的处理;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800-1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3.发生外委、外包单位单位轻伤事件,联责考核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负责人2000元,安全专工1000元。
     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班组或专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班组或专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岗2?个月。
     6.一次轻伤构成统计事故者,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二)发生Ⅱ类障碍、严重未遂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次主要责任部门考核2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考核责任部门3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Ⅱ类障碍、严重未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3.发生非责任性设备二类障碍,障碍所在部门罚款1000元。
    (三)发生异常或一般未遂的处罚:
         1.给予责任部门处罚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主要责任者处罚200~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100~300元)。
         3.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4.发生非责任性设备异常,异常所在部门设备责任人考核300元。
    (四)人身伤害未遂的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伤害未遂,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考核1000元,班(值)长考核500元,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200元,分管负责人考核300元。
    2.发生严重未遂或情节严重恶劣的未遂事件,直接责任人下岗1?个月,其让他有关人员按一般人身伤害未遂加倍考核。
         (五)外委、外包单位事故、事件处罚
         1.发生外委、外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按照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本条款进行处罚,若项目外委合同的考核严于本条款,则执行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1)发生一般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发生严重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发生轻伤,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构成统计事故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
        (3)发生重伤,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5万元)。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30万元)。
        (5)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60万元),并按照国家和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因外委、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火灾事故和事件,构成异常处罚600元;构成二类障碍处罚1000元;构成一类障碍处罚5000元;构成统计事故按合同款2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构成一般事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20万元);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50万元)。
        (7)发生外委、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400~700元/人次。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直接交纳罚金;发生未遂、轻伤、异常、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相关处罚从外委单位合同结算款内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处罚结果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安监保卫部备案。
         3.外委、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由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安监保卫部监督;外委、外包单位的不安全事件处罚,由安监保卫部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相关部门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考核,则外委单位的应考核金额全部由管理部门承担;无故减轻对外委单位处罚,则按外委单位处罚金额50%处罚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 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
    (一)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应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分析,属于设备技术原因的,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监保卫部参与督促,其他由安监保卫部组织分析,生产技术部参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事故(事件)分析会,考核责任(牵头)部门500元;未按时上报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表),考核责任部门300~800元。
        (三)不安全事件原因未分析清楚,分别考核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500元;防范措施无针对性或执行不力,每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未对责任人及应受到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每人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四)发生不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对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多次隐瞒者,按照有关规定的3~5倍进行考核,并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1000~3000元。
        (五)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时,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不积极查找自身原因、故意推诿、过多强调他人责任或客观原因,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2000元。
        (六)对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透彻、防范措施执行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降低一个事件等级进行考核。
        (七)发生交通、消防、安保、职业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其他考核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参加公司月度安全网例会,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2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四)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3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未能认真按公司要求整改完成,按每项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不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每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工作时间内违反劳动纪律,每次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抽查发现违纪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并联责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50元,联责考核班(值)长100元。
        (八)设备检修质量、工艺、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生技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合同未明确规定者,按照造成的后果对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进行考核。
        (九)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偷窃、违反禁区管理规定、出入证管理规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影响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范畴,按《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每次考核不低于3000元。
        (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缺失(如未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主要管理人员考核500元/项次,职能部门负责人300元。
        (十一)现场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安全专工考核500~1000元。
        (十二)对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外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违纪违章情况,凡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或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者,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违反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按照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罚以《处罚通知单》形式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或以公司文件、安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 )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 )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5〕326号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一经发布生效,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分管和归口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各部门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核实后报公司批准,人资部配合执行;各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由安监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人资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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