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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防护设置
  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  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  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  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  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  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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