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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7日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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