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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章 目的

通过强化“四个清单”的闭环管理,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线,发现和消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四个清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四个清单”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改为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个清单”是: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隐患清单、隐患整改工作清单、隐患复查验收清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的方式,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即安全检查表,是针对检查对象,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对检查内容分项细化,制定的检查任务提纲。

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结果。检查事项分为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三部分。基本条件检查是检查生产活动是否合法,主要查阅有关证照、资质、资格证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批准文件等准入条件;

组织管理检查是检查制度建设及其运行情况,主要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基础管理档案、台账、记录等材料;

作业场所的检查是抽查重点场所、重要环节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核查作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的具体场所应在对单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结合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

专项检查的任务清单应根据专项检查任务要求,确定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隐患清单即隐患整改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发现隐患的汇总。将发现的隐患归纳分类、分条列出,说明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隐患整改工作清单是受检单位对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文件,由受检单位出具。受检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后,应当自行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编写整改工作清单(包括整改措施、资金投入、整改前后的图片等),逐项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隐患复查验收清单是检查部门对受检单位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复查确认,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隐患整改工作清单,对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确认记录。

第三章“四个清单”的实施要求

第六条 隐患检查任务清单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基层基本作业单元的班组、车间、项目等现场作业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源等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分项细化,制定检查表。首次检查内容应全面,并侧重基本条件、组织管理方面的检查,在单位组织管理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后,检查应侧重组织管理运行情况,特别是生产经营场所和项目部作业现场的检查。

第七条 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受检单位对记录的情况有疑议要求补正的,经检查人员复核属实的,应当允许更正。隐患清单应填写检查人员的身份、检查的时间、地点,整改时限要求。

第八条 受检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向检查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清单并附相关材料和现场整改照片。受检单位对其中确实难以按期治理的隐患,应充分说明理由,并附上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时限、治理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受检单位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工作清单应由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检查部门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申请后,对无需到现场复查的,有关人员应核查报送材料;

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受检单位未按限期提交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申请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

检查部门对整改、治理合格的,解除相关现场处置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规进行处罚,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直至隐患或问题整改得到落实。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复查工作移交给下级单位的,下级单位管理部门应在执行复查后,及时将隐患复查验收清单抄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年初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逐级开展检查,每年安全检查不少于4个周期(四个季度),并熟悉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必须填写隐患清单,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每季度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检查自查自改情况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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