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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防灾物品器材管理,控制费用开支,当遇见自然灾害时能有效、合理、迅速的防范,根据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综合事务员负责全场防灾物品器材的采购、保管。负责防灾物资器材的验收、入库、发放与统计、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值和检修班组设专人负责防灾物品器材计划申报、统一领取以及控制使用。
第五条  光伏电站每月(年)要编制出下月(年)的防灾物品器材费用使用计划,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  实行每月月末各值和检修班组将已经编制的下月计划经光伏电站场长审批后报公司审批备案,由光伏电站按计划实施采购并执行物品入库和领用手续。
第七条  若需采购临时急需的防灾物品器材,由班组专人填写《防灾物资申购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需采购的原因经班组负责人审定同意后由综合事务员报场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任务。
第三章   物品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及时了解市场商品信息,选择对口适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防灾物品器材。
第九条  采购物品前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实施采购任务。
第十条  物品入库:办公用品入库前,综合事务员应认真检查验收,建账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第四章   物品领用
第十一条  防灾物品器材领用必须认真履行手续,应填写《防灾物品器材领取单》后领用和发放,严禁先借后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值和检修班组应按核定的防灾物品器材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综合事务员不得随便使用、发放防灾物品器材,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各值和检修班组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  核定的费用实行增人增费、减人减费,各值和检修班组增人或减人,其费用由场长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值和检修班组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批,经值长和检修主管审核批准后,并报请场长增加该项费用。
第五章   物品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职工将防灾物品器材带出光伏电站挪作私用。职工离职时将所领物品一并退回(消耗品除外)。
第十六条  只有在发生灾害时使用防灾物品。
第十七条 防灾物品器材被人为故意损坏,应由责任人按照物品价格赔偿,严重者将按其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防灾物品器材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防灾物品器材使用实行季度计划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季度底和年终12月20日。由采购人出具报表,相关负责人审核。
第七章   物品报废
第十九条  非消耗性防灾物品器材因使用时间过长需要报废注销时,使用人应提出办公用品报废申请,经值班负责人审核,并报场长同意后,到综合事务员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为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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