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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11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整治”的原则,本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员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11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及所辖各支行、各网点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在评选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设立监察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的工作,配足配强保卫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和工具。各支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兼)职监察安全员。
第七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辖内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和监察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八条  监察保卫部和各部室、各支行监察安全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保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其业务和装备的费用列入本行预算。
第十条  对辖内各支行及相关网点的头寸押解,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日常操作和监督管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总部的金库和营业厅等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和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对各支行及所有营业网点,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在本行联网中心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
第三章  监察保卫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部署和检查辖内各部门、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二)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押运中心与监控中心,做好头寸押运与全行电视监控工作;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强化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等安全保卫培训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内网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及稳定;
(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八)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九)做好联系支行的相关工作;
(十)协助配合相关部室及总行中心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权限是: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报告和通报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辖内各部门、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指导落实;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机制;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抓好保卫队伍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物防技防措施;
(四)督导监督制约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置;
(五)组织对已发案件的及时调查和报告,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六)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监察安全员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能力;
(二)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并组织联防活动;
(三)定(随)时(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各网点库存、营业、守库、押运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和物防、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员工的异常表现,做好疏导和相关预防工作;
(五)随时排查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的动态,发现对本单位安全构成威胁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和化解,做好维稳工作;
(六)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岗位安全责任制。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岗位安全,形成全员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章  各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应随即报告本行行领导、监察保卫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察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指导处置并赶到现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章  监察保卫部门必须及时受理所辖机构(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受理后经确认不属监察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按规定向本行领导、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侦破工作,根据案件结果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卫档案。监察保卫部门要建立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档案,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  头寸解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解下押,统一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武装押解。押运中心每日押解任务接受总行营业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和日常业务管理,接受本行监察保卫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行政保卫部门报备。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押运中心实行队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好武器装备,制定守押防爆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队伍技能,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守库押运情况,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及时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押运中心的解押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解押安全、正点。交接和解押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监察保卫部门汇报,由监察保卫部门协调处理。押运队员、司机、提箱员要严守押运纪律,不泄露押运秘密,不断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章  电视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金库、车库、营业区域、各支行、相关营业网点等重要防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所辖支行的金库、营业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并与本行视频监控中心联网,达到本行视频监控中心可直接监控各支行电视监控区域的现场。
第二十七条  视频监控中心由本行工作人员负责不间断的专职值守,发现监控区域的异常情况或守卫人员、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本行监察保卫部,监察保卫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录像影音储存应达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视频监控中心除本行领导、监察保卫部门人员、视频监控值守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本行领导批准和保卫人员陪同,不得进入,确因业务纠纷、上级领导检查或司法部门办案需查阅录像资料的,应经本行董事长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方可调阅。涉及本行或客户机密的录像资料调阅和复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集体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防护墙和防盗门窗;
(四)具有报警、灭火功能的消防系统及器具。
第三十条  依照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察保卫部门每年应制定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察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
(二)监察保卫部门和科技信息部门共同组织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监察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监察保卫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计划,提出购建成本预算,经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等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的应急费用,可先用后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和各支行负责人及监察安全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规定监察保卫部门全年不少于四次,支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上级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员工执行规章、操作规程的情况;
(三)头寸押解、现金库存、印、押、证、据、券和火源、电源管理;
(四)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和运行及自卫武器管用情况;
(五)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排查、治理、处置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要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当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签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的要按章现场处罚到位,并做好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由本行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制度,措施有力,效果显巨,连续5年无违规事件、安全和消防责任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责任性刑事案件;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为保护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沉着、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和上级指示精神未及时贯彻落实,致使责任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渎)职或违规操作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因安全设施不具备或失修、失护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件和事故;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或处罚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上访闹事或导致案件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保卫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
前款所指的行政处分归口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应给予经济处罚的,无论本行、违规者所属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或银监局哪一级检查发现,可由哪一级按规定决定处罚。凡因违规肇事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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