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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员工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   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审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决定重大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四)决定重大环境奖惩事宜。
第八条   环保部门主要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行业及省、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计划,并对公司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公司各项环境保护调查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或预审批;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及竣工验收。
(六)依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科研成果鉴定、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发展环保产品。
(八)参加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部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凡有“三废”排放的必须贯彻“三同时”规定。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污染治理。
(三)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四)各单位对已验收交付使用的环保设施注意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保证排放物符合国家标准。
(五)积极采用、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本单位必须制定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条   动力公司职责
(一)严格把关,凡“新、扩、改”工程,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即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对上级和公司下达的环保工程项目,应按时保质完成;
(三)积极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程的基建施工。
(四)对地下排污管道和易造成污染物渗漏的地面、污水池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不造成污染物渗漏。
第十一条   生产保障部职责
(一)在编制公司技术组织措施、更新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同时编制环保计划。
(二)在下达考核各项经济指标时,应把环保工作列为考核和评定的内容。
(三)负责下达有关环保工程方面的非标没计、制造计划的安排。
第十二条   技术部门职责
(一)在制定公司技术发展计划时,将环保技术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二)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清洁工艺、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及环境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
(三)负责公司较大治理污染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等技术工作。在选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时,须先进行科学论证,必须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管理方便,避免二次污染。
(四)在布置和改进工艺作业线时,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造有害有毒工艺、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同公司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强化管理体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工业清洁文明公司条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己周围的空地植树、栽花或辅设草坪,绿化环境,改善工作环境,减少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十七条   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污染环境的有害因素,要贯彻“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维修设备、车辆及清洗机件后所剩废油,应由油库保管员统—回收利用,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九条  各单位所用的切削液、清洗液,在更换时,应先把旧液中的油污、砂轮磨的铁屑等杂物清理干净,方可将旧液排放。
第二十条  空压机排气时排出的废油以及气包排出的废油要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一条  有毒气、粉尘散发的作业场所,都应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同时要安装通风、净化、吸尘和回收装置。其尘、毒的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生产中产生的废钢屑、铁屑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锅炉产生的炉渣,要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除尘器应定期清理,将积尘送往指定地点,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各单位的振动、噪声点,都应采取减振、隔声和消音措施,使噪声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能产生噪声和烟气的机动车辆,都应采取必要的消声和消烟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水量多的单位和工序,都要采用循环用水,保护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凡因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而造成污染事故或受到市环保部门收费或罚款的,要以适当比例从责任单位扣除这部分收费和罚款,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努力钻研,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成效显著的,公司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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