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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信息资源在保密范围内合理、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保密工作的管理。各区域公司除遵守规定外,还应结合内部管理状况,制定本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3条 本规定的主要关联制度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4条 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集团及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主管集团行政事务的副总裁领导。区域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关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上述人员应是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成员。
第5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划定集团保密范围、项目、密级和期限,制定保密工作规定,并监督执行。
2.指导、监督、检查集团的保密工作,向集团总裁报告和反应工作情况。
3.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4.追查集团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6条 保密工作实行按业务由有关部门归口负责。归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审查保密事项,参与和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7条 公司秘密指依照公司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新工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公司技术标准及定额、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组价策略、商业合同、客户名单、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以及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谈判策略等。
第8条 除上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外,公司秘密还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集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集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集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
4.集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集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集团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其他经集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9条 集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与《档案管理办法》相一致)”四级。集团最重要的秘密应列入“绝密”级,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内部”是指不需对外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及内部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或局部对外交流使用。
第10条 集团保密事项秘级的确定:
1.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投标文件、涉及重大发明新的建筑施工方法、工艺等。
2.集团的规划、区域承包协议、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集团经营情况为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区域规划、资金状况、全面预算、经营报告、上下游客户信息等。
3.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资水平以及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收入、人事信息报表等。
第11条 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规定按级保存;对绝密级的文件,应加盖绝密章。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12条 集团总部及区域公司的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对直接参与集团经营管理的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保守集团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13条 各区域公司及部门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文档管理员,定期整理涉及本部门的公司秘密信息并对密级分类,对其书式或电子文档进行存档保存。
第14条 对属于集团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其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确定专人负责。各区域公司及部门确定人选后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通过互联网传输上述文件的,应直接向有关人员发送;禁止通过无关人员转发。
第15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绝密级资料的,应当事先经集团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提供机密、秘密级资料的,集团职能部门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区域公司应经集团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并定期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16条 集团业务部门讨论投标策略、制作投标文件时,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工作人员的范围;
2.依照保密规定打印、传送、保管相关文件。
第17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集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秘密,并且不通过其他方式传递集团秘密。
第18条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登记造册,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派专人(两人以上)送指定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19条 凡秘密事项,未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出版和展览。
第20条 出版有保密内容的刊物要标明相应的密级,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印发份数和流向。未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严禁向外发行和赠送。
第21条 非正式员工原则上不能涉及秘密事项,特殊需要须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第22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保管的秘密事项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23条 集团工作人员发现集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24条 集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保密条款约定员工的保密责任。
对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应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
3.非经集团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25条 对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竞业限制”制度,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以下工作:
1.自行设立与本集团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集团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集团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集团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26条 涉及集团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委托开发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相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技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谈期间或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27条 集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对保守、保护集团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28条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集团保密教育工作。各部门也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具有保密知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29条 行政管理中心指导、监督、检查集团的保密工作。各部门要定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改进工作。
第30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不在公共场所、私人交往中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讨论秘密;
3.不在公共发表的文章中泄露秘密;
4.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5.不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传递秘密事项;
6.不私自在外事、社交活动和出国时携带秘密文件;
7.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8.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邮寄、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9.不擅自对外提供秘密文件、资料;
10.发现失、泄密问题,及时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31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一贯遵守保密规定,长期为发生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守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2.发现他人泄露秘密,能及时报告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秘密的。
4.对保密技术、措施有重大改进或创造发明的。
第32条 对有泄密行为的员工,按照主观故意、过失及给集团造成的损失,给与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下列行为,应给以批评、警告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①过失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②已泄露集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③泄露集团非绝密级秘密,且未给集团重大造成严重损失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与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直致开除处分,并按集团的受损额10%-30%赔偿经济损失:
①泄露集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违反本保密工作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集团秘密的;
③虽未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但多次泄露集团绝密级秘密的。
第33条 以盗窃、收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办。
第六章  附则
第34条 本规定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35条 本规定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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