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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6日

一、为加强本公司资料、档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公司的资料、档案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收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专(兼)职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四、资料归档范围
    1、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2、本公司正式发文及与有关部门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
    4、反映本公司主要活动的各种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报道。
    5、本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6、本公司所完成的工程任务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责任状、工程设计、工程量清单、变更请示及批复、质检验收及竣工报告、验收鉴定书等,以及工程有关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7、本公司所购机械设备、财产清单、说明书、履历等。
    8、本公司关于管理者任免文件及员工奖励处分材料。
    9、本公司员工劳务合同、考勤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材料。
    10、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五、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复的文件材料,统一交由专 (兼)职经办人员集中保管。
    六、各部门除应平时及时将文件、资料交公司办公室外,最迟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的所有文件、资料、移交公司办公室。
    七、公司办公室与各部门的文件、资料、移送、接交应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责任。
    八、公司档案室应按有关统一立卷归档规范要求,按年、部门、内容分类进行整理归档,保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随时可查性。
    九、公司档案室的文件、材料要注意安全和保密,未经公司董事长领导批准,不准翻看、抄录、复印、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的要有详细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档案室要定期(按年)清理
    造册,并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在公司经营部最少二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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