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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部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04日

(一) 管理制度
1、 全厂的设备固定资产由设备组负责管理。
2、 设备固定资产:单台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购置价(出厂价、运杂费、安装费、管理费等)在800元以上者列入设备固定资产。
3、 设备选型、安装、移交使用,建档封存,厂内部调剂、向矿申请更新改造、报废、确定修旧方案由设备组负责。
4、 生产设备操作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上岗使用。
5、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调整、变动设备的安装 地点和使用条件。
6、 未经设备组办理及生产厂长同意,不得改变设备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
(二) 考核办法
1、 无证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设备者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2、 擅自变动设备安装地点位置者,除令其将设备放回原处外,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3、 擅自改变设备原有的结构,附属装置电机等到,处30-50元扣款,恢复设备完好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4、 不按要求使用设备,擅自改变设备的使用条件,除令其按要求使用,恢复原来的使用条件外,处30-50元扣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由责任者承担。
5、 已被定人定机,有操作证的设备使用人,在其操作使用期间,如不爱护设备、违章操作、拼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用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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